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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税务局关于小轿车征收特别消费税有关问题的规定[航天科技股吧]

2024-09-11 16:09:42 61
admin
國家稅務局關於小轎車徵收特別消費稅有關問題的規定[1989]國稅流字第112號1989年4月1日各國家稅務局關於小轎車徵收特別消費稅有關問題的規定[1989]國稅流字第112號1989年4月1日各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人民政府,國務院各部委,各直屬機構: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小轎車銷售管理和徵收特別消費稅的決定,經財政部審查同意,並報經國務院批准,現將對小轎車徵收特別消費稅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:一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生產和進口小轎車的單位和個人,爲特別消費稅的納稅義務人(以下簡稱納稅人),必須依照本規定繳納繳納特別消費稅。二、小轎車特別消費稅稅目和稅額:(一)小轎車1、進口整車,其中:蘇聯、東歐地區進口的伏爾加每輛15000元,拉達每輛10000元,菲亞特126P每輛5000元,其他車輛每輛7000元;蘇聯、東歐以外地區進口車每輛40000元。2、進口散件組裝車,其中:天津夏利每輛10000元;其他車每輛20000元。3、國產車每輛10000元。(二)吉普車(包括變型車)1、進口整車,其中:蘇聯、東歐地區進口的拉達2121、阿羅244每輛5000元;其他進口車每輛35000元。2、進口散件組裝車每輛15000元。3、國產車每輛5000元。(三)麪包車1、進口整車每輛30000元。2、進口散件組裝車每輛10000元。3、國產車每輛5000元(今年暫緩徵收)。稅目和稅額的調整,由國務院確定。三、特別消費稅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:應納稅額=單位稅額×應稅產品數量四、小轎車特別消費稅的納稅環節境內生產的應稅小轎車,由生產者於銷售時納稅;生產企業受託加工的,由受託者於交付貨物時納稅;生產企業自產自用的,由生產者於交付使用時納稅。進口的應稅小轎車,由進口報關者於進口報關時納稅。五、納稅人生產銷售的小轎車的特別消費稅,由納稅人在銷售價格之外向購貨方收取;納稅人受託加工的小轎車的特別消費稅,由納稅人在加工費之外向委託方收取。納稅所收取的小轎車特別消費稅應在發票上如實註明,並向稅務機關繳納。納稅人自產自用的小轎車的特別消費稅,由納稅人向稅務機關繳納。納稅人進口小轎車的特別消費稅,由納稅人向代徵機關繳納。繳納的特別消費稅應在銷售進口小轎車的價格之外向購貨方收取,並在發票上如實註明。六、小轎車特別消費稅的減免(一)出口的應稅小轎車免徵特別消費稅。免稅實行“先徵後退”的原則,由出口者在報關出口後,退還已徵的稅款。有關退稅手續,比照出口產品退產品稅(增值稅)的規定辦理。(二)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的外交代表機構和外交人員,免徵小轎車特別消費稅。(三)國家稅務局確定的其他免稅。除上述規定者外,小轎車特別消費稅一律不得減稅、免稅。七、小轎車特別消費稅由稅務機關征收,有關征收管理事項,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暫行條例》的規定辦理。進口小轎車的特別消費稅由海關代徵。八、徵收的小轎車特別消費稅上交財政。九、本規定自1989年2月1日起施行。其他文件與此有牴觸的,按本規定執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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